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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艺明、苏月弟与亨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艺明,苏月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艺明,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苏月弟,女,1954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健荣,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CHOWTAIFOOKNOMINEE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16-18号新世界广场31楼(31/NEWWORLDTOWER,16-18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代表人:郑锦标(CHENGKAMBIUWILSON),该公司董事。行人:亨满发展有限公司(PACIFICGAINDEVELOP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72-76楼(72-76/F,TWOINTERNATIONALFINANCECENTRE,8FINANCESTREET,CENTRAL,HONGKONG)。代代表人:冯李焕琼(FUNGLEEWOONKING),该公司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艺明、苏月弟与被执行人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7336121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2253号。该案申请执行立案后,于2017年1月16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由被执行人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艺明、苏月弟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600万元,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前将上述执行款支付本院的执行款账户中,由本院直接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费和其他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令的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的债务视为履行完毕,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董事的边境控制措施。被执行人已经依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划款申请,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7600万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友好协商,自愿就本案执行金额,执行期限等达成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予以认可。现被执行人已如约按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予以认可。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3400元已上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轶超审判员  张文佳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志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