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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顾建华、石根华等与蔡阴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华,石根华,张程熙,蔡阴杰,上海浦东新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2175号原告:顾建华,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石根华,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程熙,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蔡阴杰,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环南路XXX号。原告顾建华、石根华、张程熙诉被告蔡阴杰与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顾建华、石根华、张程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华、石根华、张程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建华、石根华、张程熙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晨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