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金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金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952号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新委托代理人:金程程被告:金海涛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金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