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毕艳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毕艳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392号之一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33号28、29幢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790128。负责人:刁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嫣,该公司员工。被告:毕艳兴,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毕艳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毕艳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静文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刘泳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