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廖茂生与赣州安盛达货物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茂生,赣州安盛达货物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463号原告:廖茂生,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为民,赣州市赣县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安盛达货物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1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40250751。法定代表人:江学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廖茂生诉被告赣州安盛达货物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廖茂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安盛达货物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茂生撤回对被告赣州安盛达货物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茂生负担。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