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与别宝君、郭雪利、石云、石作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别宝君,郭雪利,石云,石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号。负责人王荣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别宝君,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郭雪利,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云,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石作义,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别宝君、郭雪利、石云、石作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房产、车辆虽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燕审 判 员 程志猛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