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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登封市名城燃油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名城燃油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110号原告登封市名城燃油服务有限公司,住登封市区颍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71686816E。法定代表人:孙艳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吴阳,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住登封市告成镇水峪村,注册号:410185000029670。法定代表人:李振举,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的油款共计53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1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罚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还款意向,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以此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市名城燃油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焦伟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