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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社与被执行人杨成、王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社,杨成,王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社,男,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成,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继辉,女,1977年7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社与被执行人杨成、王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