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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4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方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方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4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攀峰,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魏方举,男,1972年8月2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魏方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魏方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方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