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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金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东,溧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稽查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朱艾沪,溧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稽查科科员。被执行人:余金平,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0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溧)卫罚字(2016)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余金平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对其作出没收器械、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于2017年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5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3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号牌为苏D×××××的奥迪牌汽车,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信息。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余金平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余金平无银行存款、房屋、汽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溧卫罚字(2016)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