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风兰与黄亮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兰,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风兰,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黄亮,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员工,目前正在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张风兰与黄亮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黄亮正在监狱服刑。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亮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亮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黄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与申请执行人张风兰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邢初3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