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黄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3729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黄健,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方朝金与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7年4月2日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应当予以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健归还原告方朝金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