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龙江、邹连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江,邹连生,邹斌,管佳妮,易来根,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龙江,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连生,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被执行人邹斌,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管佳妮,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易来根,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袁州区明月北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94819-6。法定代表人:张炳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斌名下的赣C×××××欧蓝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赣C×××××别克牌汽车一辆,易来根名下的赣C×××××江铃牌汽车一辆、赣C×××××英伦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斌名下的赣C×××××欧蓝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赣C×××××别克牌汽车一辆,易来根名下的赣C×××××江铃牌汽车一辆、赣C×××××英伦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