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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旭阳石化公司、重庆皇州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旭阳石化公司,重庆皇州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魏辉安,冉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公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市北部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中心A座)1004-1005室。法定代表人:谈理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旭阳石化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194号。法定代表人:魏辉安。被执行人:重庆皇州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都市工业园4-1地块2号(厂房彩钢棚C-1-2)。法定代表人:魏辉安。被执行人:魏辉安,男,1974年4月3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冉金兰,女,1974年5月4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重庆两江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市北部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旭阳石化公司、魏辉安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江北公证处(2015)渝江证字第1355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4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魏辉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镇××村××格××湖××房产(产权证号114房地证2012字第××号)。经查明,上述房产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渝中区法民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首轮查封在保全时首轮查封,而该案的保全申请人杨洋在取得执行依据已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渝0103执1993号。为保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时兑现,首轮查封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同意由本院在本案中处置上述房产。在司法处置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9月11日、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月28日委托对被执行人魏辉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镇××村××格××湖××房产(产权证号114房地证2012字第××号)进行司法拍卖,2016年4月18日委托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变卖,均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标。现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将上述房产以195.7464万元的流标价以物抵债。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魏辉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香格里拉含湖居3××号房产(产权证号114房地证2012字第××号)的查封,上述拍卖标的物上原有的抵押权及其它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二、注销魏辉安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香格里拉含湖居3××号房产的所有权证。三、将被执行人魏辉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香格里拉含湖居3××号房产作价195.746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重庆市江北公证处(2015)渝江证字第135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相应的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由魏辉安转移登记至重庆两江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谈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 霖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切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