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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彦歧与前郭县洪泉乡东井子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歧,前郭县洪泉乡东井子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484号原告:孙彦歧,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生,住前郭县。被告:前郭县洪泉乡东井子村。法定代表人:徐国利,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孙彦歧诉被告前郭县洪泉乡东井子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歧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彦歧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