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戴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戴碧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707号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1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67490411F。负责人:罗文俊。被告:戴碧军,女,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戴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