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佳与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252号原告:胡佳,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38号。法定代表人:钱毅民,董事长。原告胡佳与被告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倪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