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广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张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张永刚,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241号原告:曹广旭,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张永刚,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负责人:姚万良,职务法定代表人。原告曹广旭与被告张永刚、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曹广旭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永刚、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广旭撤回对被告张永刚、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的起诉。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