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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崔生秀、崔鹏、崔凡、王士强、徐会学与崔广虎、崔雪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生秀,崔鹏,崔凡,王士强,徐会学,崔广虎,崔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820号原告:崔生秀。原告:崔鹏。原告:崔凡。原告:王士强。原告:徐会学。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贺,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广虎。被告:崔雪。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生秀、崔鹏、崔凡、王士强、徐会学与被告崔广虎、崔雪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生秀、崔鹏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贺,崔广虎、崔雪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生秀、崔鹏、崔凡、王士强、徐会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王学明系女娶男招到朱果后村,被告弟兄多经常欺侮他。2017年1月27日16时许,崔广虎无故将王学明放在崔鹏墙西侧的瓷缸砸碎,并伙同其三弟崔雪、四弟崔广建在街上对王学明当众进行长时间辱骂,导致王学明羞愤难当,撞墙自杀。被送往临沭县中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转院至临沭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四天,后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1日死亡,花抢救费28000余元。报案后,经临沭县公安局作出沭公(南古)刑罚字(2017)10095号、1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被告崔雪、崔广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二被告无故寻衅滋事,辱骂原告亲属王学明,导致王学明撞墙自杀,其违法行为与王学明自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崔广虎、崔雪辩称,一、答辩人没有过错,答辩人只是在移动缸的过程中不慎将缸损坏,且双方的儿子已经协商完毕,相反却是王学明多次在大街上叫骂。二答辩人不存在长时间辱骂王学明的行为。二、王学明自杀时,崔广虎早已回家,崔雪只是说了一句不应该这样骂人,二答辩人的行为与王学明自杀没有因果关系。三、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答辩人崔广虎仅有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损坏了瓷缸,但不是有意为之,没有主观过错,更与王学明的自杀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病历的入院记录显示王学明是摔倒后伤及头部;对死亡证明有异议,认为王学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死亡证明是南古卫生院出具的;对临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行政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作出的结论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店头镇西沈马村委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认为证实身份关系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告认为王学明是撞墙以后摔倒的,与病历一致;王学明死亡是事实;王士强、徐会学的五个子女户籍不在一个派出所管理,派出所不能出具王士强、徐会学与其五个子女的身份证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应该作为本案审理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质证意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待证事实相关联,予以确认。被告提交了复议申请受理书,原告质证认为该受理书只是证明被告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能证明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有错误。本院认为,该受理书能够证实被告不服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士强、徐会学系王学明父母,王士强、徐会学共育有王学明等五个子女,崔生秀系王学明妻子(系招婿)。崔生秀与王学明育有长子崔鹏、次子崔凡,均已成年。崔鹏与崔广虎系东西邻居,中间有约三米宽的巷道,崔鹏居东,崔广虎居西。崔广虎和崔雪系兄弟,崔广虎排行老二、崔雪排行老三。2017年1月27日16时许,崔广虎将王学明放在其子崔鹏家墙西侧的瓷缸砸碎,王学明发现后叫骂,崔广虎出来应声,双方发生对骂,后被两家人劝开。崔广虎和崔雪等人一起上坟回来后,看见王学明仍在叫骂,崔广虎与王学明对骂,崔雪等人参与,后王学明撞到崔广虎家的东墙上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王学明被送到临沭县人民法院抢救,住院治疗四天。2017年2月1日王学明医治无效死亡。崔广虎、崔雪因长时间辱骂王学明,后王学明撞墙自杀。被临沭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分别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崔广虎、崔雪不服,于2017年3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临沭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临沭县公安局作出的沭公(南古)行罚决字﹝2017﹞10095、1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崔广虎不服,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329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崔广虎的诉讼请求。崔生秀等人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恢复审理本案。另查明,王学明住院期间由其子崔鹏护理,崔鹏户籍所在地为临沭县郑山街道朱果后村。原告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8961.75元、误工费64.31元×4天=257.24元、护理费64.31元×4天=25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4天=120元、王学明死亡赔偿金279080元、丧葬费31781元、王士强扶养费47595元÷5人=9519元、徐会学扶养费47595元÷5人=9519元,上述损失共计359495.23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造成王学明身亡的过错问题。王学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理智处理邻里纠纷,在崔广虎砸碎自己的瓷缸后,采取叫骂方式引发纠纷,进而与崔广虎对骂,经人劝开后,又与崔广虎、崔雪对骂,后选择极端方式撞墙自杀,主要过错在其自身。崔广虎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砸碎王学明的瓷缸引发纠纷,在王学明叫骂后,未能冷静处理,而是和王学明对骂,后崔雪参与对骂,致使王学明撞墙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崔广虎、崔雪对王学明撞墙自杀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赔偿因王学明死亡给崔生秀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案情崔广虎、崔雪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崔广虎、崔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崔生秀、崔鹏、崔凡、王士强、徐会学因王学明死亡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王士强扶养费、徐会学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18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崔生秀、崔鹏、崔凡、王士强、徐会学负担200元,崔广虎、崔雪负担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