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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娟与李亚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李亚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440号原告:刘娟,女,汉族,1964年3月8日生,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文,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邯山区。,系刘娟爱人。被告:李亚辰,男,汉族,1960年11月12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04031960********。被:李华,女,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邯山区贸易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0402195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藉一,邯郸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原告刘娟与被告李亚辰、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娟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娟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刘娟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