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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靖诉被告缪友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sh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靖,缪友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090号原告贺靖,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缪友君,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其他身份信息未核实。原告贺靖诉被告缪友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贺靖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靖负担。审判员 杨 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正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