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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乔启好,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襄安路。负责人:马辉能,组长。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电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99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建设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6年9月12日,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绿洲电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有关绿洲电缆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向原审法院提起,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北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