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提等与李西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提,李西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774号原告:李某某,女,201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理人:张提,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李某某之母。原告:张提,女,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李西安,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原告李某某、张提与被告李西安、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回迁安置面积685.82平方米五分之二的补偿安置份额,共计274.83平方米;2、判令被告返还房屋补偿安置份额相对应的过渡费、奖励费、补偿费等共计127179.76元;3、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与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所成立下属机构中原新区小李庄片区改造指挥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手续;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9年8月25日,原告张提与被告李西安的儿子李某结婚,2010年9月19日生育一女李某某,2014年4月21日,张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跟随母亲张提一起生活。原、被告系家庭户成员关系,2016年4月,小李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开始,原告家庭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范围。2016年4月22日,被告李西安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中原新区小李庄片区改造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为1-056。协议约定回迁安置面积为685.82平方米,房屋附属物补偿金24191.32元,搬迁补助费每户5000元,奖励费190000元,过渡费每半年31959.36元。涉案宅基属于一宅两户共5人使用,故5人均享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并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经多次调解,被告拒绝履行原告享有的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份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某某、张提二人对诉状所列诉讼请求,即所诉与被告李西安因房屋拆迁安置中应享有的利益并非共同所有,该二人与被告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李某某、张提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适格。关于二原告要求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所成立下属机构中原新区小李庄片区改造指挥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手续的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张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娇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