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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国情与张林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情,张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情,又名赵班小,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林田,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国情与张林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张林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林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张林田、麻波向申请人赵国情偿还赔偿款86520元及维修费用1164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张林田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张林田拘留十五日。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赵国情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