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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宋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291号原告:李桂花,女,汉族,1954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工业园区对面。法定代表人:路世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新延,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小顺,男,汉族,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李桂花诉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桂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