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更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阿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阿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更444号罪���陈阿池,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阿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9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其与另十三名同案犯违法所得9万元,追缴其与另三名同案犯违法所得16万元,责令其与同案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5816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陈阿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张欣鹏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孙某、张某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陈阿池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陈阿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阿池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阿池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为三年九个月(自2013年6月19日到2017年3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7个。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90000元已履行17000元;追缴其与同案犯违法所得合计250000元已履行144000元,其中该犯履行2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816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该犯履行20000元。其余款项因家庭经济困难尚未全额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本人的陈述等证据,以及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街政办公室、湖里区围里社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阿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阿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30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赖民勇审 判 员 黄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