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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34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0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0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0年03月出生,汉族。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石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