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石运灵、王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运灵,王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石运灵,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振发,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石运灵与被执行人王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3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717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97179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石运灵与被执行人王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34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