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启峰与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峰,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895号原告:刘启峰,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孝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登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原告刘启峰与被告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启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启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刘启峰负担。审判员 聂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