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范月飞与杨兵、卢维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月飞,杨兵,卢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2458号申请人:范月飞,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杨兵,男,汉族,1983年9月6日生,住淮安市。被告卢维珍,女,汉族,1982年1月3日生,住淮安市清隆家园居委会旺旺路清隆花园B区。范月飞与被告杨兵、卢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5)河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兵、卢维珍需还范月飞2556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元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合议庭合议,于2017年8月10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当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薛 兆审判员 :张细平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