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涂宏与黄显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宏,黄显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涂宏,女,生于1966年11月24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显杨,男,生于1968年10月23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涂宏依据(2016)渝0243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显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显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4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应由被执行黄显杨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款支付的方式为:由被执行人黄显杨于2017年12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三、本案受理费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400元由被执行人黄显杨承担并于2018年12月30日交至法院。”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显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9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