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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捷景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宏远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捷景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宏远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徐保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双毅,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擎,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宏远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号院*号楼**层*单元1121。法定代表人:贾红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北京捷景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宏远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6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捷景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捷景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捷景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3554元,由上诉人北京捷景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茜倩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