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相开与季克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开,季克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486号原告李相开,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姜雨声,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克学,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诉称,2016年6月6日,被告季克学驾驶鲁B×××××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2735.83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