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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相开与季克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开,季克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486号原告李相开,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姜雨声,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克学,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诉称,2016年6月6日,被告季克学驾驶鲁B×××××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2735.83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