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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董德英、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德英,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天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天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汪启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德英,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昌,中山市火炬区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泰路2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杨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天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天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康路1号10楼。法定代表人:汪启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启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再审申请人董德英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健康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天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汪启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德英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与汪启俊于2012年已离婚,与汪启俊所欠债务无关;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不当,按欠款每日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比民间高利贷还高出N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判令申请人对本案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才提出再审申请,故其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德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