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3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富阳英诺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华,程奇萍,杜海峰,徐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3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2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林志刚。被执行人: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工业功能区88号。法定代表人:徐先军。被执行人:富阳英诺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工业功能区88号第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杜金华。被执行人:杜金华,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程奇萍,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杜海峰,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徐先军,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0247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潘堰村厂区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855180元【详见杭州市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金孚评字(2016)第245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对上述资产进行了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表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350000元接受上述资产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潘堰村厂区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杭州市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金孚评字(2016)第245号资产评估报告】等资产作价350000元,交付申请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本案案款。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时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