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与崔治鹏、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崔治鹏,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崔海霞,王瑞清,崔东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0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合涧镇开发区。负责人:王栗水,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连卫东,赵保军,该社职工。被告崔治鹏,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地址:住林州市。被告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涧镇北小庄村。法定代表人:崔东兴。被告崔海霞,女,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瑞清,女,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崔东兴,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崔治鹏、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崔海霞、王瑞清、崔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