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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韬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59号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国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青韬,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韬名下车牌号为川HXXX**的东风牌汽车户籍予以冻结。本院子2017年8月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青韬所有的川H020**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户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