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文博与王安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博,王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博。被执行人王安义。上列当事人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靳喜录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所提供财产线索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已对该到期债权进行了冻结,待可供执行的条件成就时,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