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龙钰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晟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晟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43号申请人:青岛龙钰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邵顺龙,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晟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臻,总经理。申请人青岛龙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晟腾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龙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晟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青岛龙钰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