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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刑更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吐尔逊·买买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吐尔逊·买买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249号罪犯吐尔逊·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荆刑初字第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吐尔逊·买买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1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吐尔逊·买买提曾减刑一次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吐尔逊·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吐尔逊·买买提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吐尔逊·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吐尔逊·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吐尔逊·买买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期限自2027年6月16日起至2035年6月15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