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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保红与被执行人叶启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保红,叶启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金保红,女,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叶启仓,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金保红与叶启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1044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叶启仓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金保红借款300000元。二、原告金保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叶启仓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叶启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保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叶启仓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奥德赛牌和苏A×××××宝马牌小型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室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启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347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044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室房产和车牌号为苏A×××××奥德赛牌和苏A×××××宝马牌小型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启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58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0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