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纪方俊、程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方俊,程玮,张国春,张树兵,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都聚丰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田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纪方俊,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玮,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国春,男,汉族,1956年9月4日出生,住天门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树兵,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汉川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宜都聚丰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红春社区(国际商贸城对面)。法定代表人:田宏,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田宏,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再审申请人纪方俊、程玮、张国春、张树兵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宜都聚丰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田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纪方俊、程玮、张国春、张树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邓丽华审 判 员 吴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媛媛书 记 员 杨德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