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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住,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下午15时许,在黄骅市吕桥镇吕东村,张福庄村村民王某到吕某1家结算运费。期间,王某和吕某1的合伙人被告人吕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王某被吕某打伤入院治疗。经黄骅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吕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王某的陈述、吕某1、吕某2、史娟娟、吕某3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身体,致王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新审 判 员  龚长华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肖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