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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汤军诉高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军,高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699号原告汤军,男,1974年8月8日生,满族,农民。被告高贺,男,1979年3月9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汤军诉被告高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军承担。审判员 姜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