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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大岭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大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大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三和村。负责人周诚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大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40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