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永城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与黄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黄友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826号原告:永城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75518776-6。法定代表人:邓志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福,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永城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城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市万家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俊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