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树峰、宋维芬等与王宪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树峰,宋维芬,王宪慧,王金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041号原告:杜树峰,男。原告:宋维芬,女。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华,莒县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宪慧。被告:王金伟,男。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霞,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高峰,该公司职工。原告杜树峰、宋维芬与被告王宪慧、王金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杜树峰、宋维芬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树峰、宋维芬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树峰、宋维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杜树峰、宋维芬负担。审判员 徐彦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