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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田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田红梅,张红英,黄光坤,张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住所地德安县宝塔大道新城华庭105号。负责人万志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红梅,女,1974年7月13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张红英,女,1967年8月21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黄光坤,男,1964年7月23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张玉洪,男,1967年6月22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申请田红梅、张红英、黄光坤、张玉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红梅、张红英、黄光坤、张玉洪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案款229871.69元,承担执行费3348.0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29871.6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田红梅、张红英、黄光坤、张玉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