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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金良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良,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85号原告:白金良,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杨伟,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审理原告白金良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金良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金良承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高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