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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苏州莱茵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莱茵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908号原告:苏州莱茵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任学军。被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姚钰磊。被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苏大勇。原告苏州莱茵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建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莱茵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莱茵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苏州莱茵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桂娟 关注公众号“”